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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腦研究社社團憲章

第一章:總綱

第一條 大安電研全名為臺北市立大安高工業職業學校電腦研究社,以下簡稱電研社。

第二條 電研社為一自由開放,民主自治之大安高工學生社團。

第三條 電研社一切之規章以不違反中華民國法律、不違反學校規定為原則。

第四條 電研社成立目的為推動資訊普及與流通、促進科技與人文平衡、培養電腦專業相關人才。

第五條 具有電研社社員證為電研社社員,退休學長姐對於社團營運具有建議權。

第二章:社員之權利與義務

第六條 電研社之社員,無論班級、性別、宗教、年齡,在電研社內一律平等。

第七條 電研社社員有參與社務、參加社員代表會議之權利與義務。

第八條 電研社社員有繳納社費之義務。

第九條 電研社社員有使用社團資源、參加社團活動、競選社團幹部之權利。

第三章:社團組織

第十條 社團內所有組織,依本憲章之規定行使職權。

第十一條 根據社團憲章第一章第二條及第十章之原則,每屆幹部應訂定符合現況的幹部組織法,並依據本憲章賦予其效力。

第十二條 社團組織法除了幹部交接會議可予修正外,不得於任何情形下更動組織法。

第十三條 社團幹部選舉於下學期,由社團幹部會議中幹部票選出結果,並開始交由新任幹部實習以習慣所有事物。

第四章:社長

第十四條 社長為社團元首對外為大安高工電腦研究社。

第十五條 社長統率社團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試四權,監察權獨立不受其控管。

第十六條 社長依法公布法律、發布命令,須經行政長之副署,或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。

第十七條 社長依本憲章之規定,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。

第十八條 社長依法行使大赦,特赦,減刑及復權之權。

第十九條 社長依法任免文武官員。

第二十條 社長依法授與榮典。

第二十一條 社長對於各權與各部會之爭執,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,得召集有關各單位首長會商解決之。

第二十二條 社長、副社長之任命,由上屆社長、副社長定之。

第二十三條 社長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社長繼任或代行其職權至社長任期屆滿為止,並選出代理副社長行使副社長職權。副社長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召集幹 部會議臨時會,補選副社長。社長、副社長兩者缺位時,由行政長代行其職 權,召集幹部會議臨時會,補選社長、副社長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社長未滿之 任期為止。

第二十四條 社長、副社長之任期,從社團幹部宣布典禮起至隔年的幹部交接茶會,社長、副社長於任滿之日解職。如屆期次任社長尚未選出,或選出後社長、副社長皆 未就職時,由新任行政長代行社長職權。若行政長因故無法就任,由下一階層 遞補。

第二十五條 行政長代行社長職權時,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。

第五章:行政

第二十六條 行政團隊為電研社最高行政機關。

第二十七條 行政長一人,各部會首長若干人。

第二十八條 行政長由上屆命之。行政長不能視事時,由社長直接提出人選並直接行使行政長之職權,但社長須於一周內召集幹部會議,徵求各部會同意。

第二十九條 各行政長或各部會人員不能視事時,需於下次幹部會議選出適合之人選,並行使其職權。

第三十條 各部會首長,由上屆任命之。

第三十一條 行政團隊依下列規定,對幹部會議負責:

一、行政團隊有向幹部會議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。幹部於幹部會議進行時,有向行政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。

二、幹部對於行政團隊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,得以決議移請行政團隊變更之。行政團隊對於幹部會議之決議,得經社長之核可,移請幹部會議。覆議時,如經出 席人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,行政長應即接受該決議。

三、行政團隊對於幹部會議決議之各種案件,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,得經社長之核可,移請幹部會議覆議。覆議時,如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,行政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。

第三十二條 幹部會議設行政會議,由行政長,各部會首長組織之,由行政長擔任主席。

第三十三條 行政長與各部會首長,須將應行提出於幹部會議。各種案件或其餘重要事項,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,提出於幹部會議議決之。

第三十四條 行政團隊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前,應將下學期預算案提出於幹部會議。

第三十五條 行政團隊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,應提出決算於副社長。

第三十六條 行政團隊之組織,以法律定之。

第六章:立法

第三十七條 幹部會議為社團最高立法單位,由社團各幹部組織之,代表社團行使立法權。

第三十八條 幹部會議有議決各種案件及社團其他重要事項之權。

第三十九條 幹部會議主席為社長擔任,若社長未出席則由副社長擔任主席。

第四十條 幹部會議會期約每週一次,每次不得少於半小時,必要時可增加開會次數。

第四十一條 幹部會議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,得開臨時會:

一、社長之咨請。

二、幹部二分之一以上請求。

三、社長、副社長缺空時。

四、行政長或行政團隊各部會首長及各部會人員缺空時。

第四十二條 各部會之首長,有義務於幹部會議時宣布施政報告與接受其他幹部之質詢,並有權發表意見。

第四十三條 幹部會議中,各部之規定通過後,移送社長與副社長,社長應於收到後三日內公布之。

第四十四條 所有投票案皆需有幹部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有效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且有效票數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二,該投票案才有效。

第四十五條 幹部會議之組織,以法律定之。

第七章:司法

第四十六條 社長為社團最高司法機關,掌理行政訴訟之審判,及幹部之懲戒。

第四十七條 社長解釋憲章,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。

第四十八條 社長須超出黨派,依據法律獨立審判,不受任何干涉。

第四十九條 司法之組織,以法律定之。

第八章:考試

第五十條 行政團隊為社團最高考試機關,掌理考試等相關事項。

第五十一條 考試機關為行政團隊,負責幹部考試。幹部考試內容可細分為教育、外交、活動、財政、文化等五部分。

第五十二條 幹部考試時間為該屆第二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,社長於考試前一個月通知行政長,命令旗下部會首長準備考試內容與考試規則。

第五十三條 考試內容與考試規則由行政團隊自行設計,行政長有義務督促旗下部會首長完成考試內容。

第五十四條 考試內容完成後需交由社長審核。若社長非教育部分專業領域人員,則無權編修教育部分。社長對於其餘部分有絕對編修權,並告知行政長編修之處。行政 團隊對於社長所編修之內容,如有異議可於幹部會議中提出。

第五十五條 考試內容不得提早對外公開,如有任何洩漏情形發生需重新設計考試內容。

第五十六條 幹部考試由社長或行政長主持。

第五十七條 考試之組織,以法律定之。

第九章:監察

第五十八條 副社長為社團最高監察機關,行使彈劾,糾舉及審計權。

第五十九條 副社長為行使監察權,得向行政團隊及其各部會調閱團隊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。

第六十條 副社長經審查及決議,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團隊有關部會,促其注意改善。

第六十一條 副社長對於行政長及各部會人員,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,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,如違反憲章或法律,應移送社長辦理。

第六十二條 副社長對於行政長及各部會人員之彈劾案,須經幹部會議中一人以上之附議,始得提出投票表決,並需有幹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方可交由社長辦理。

第六十三條 副社長對於社長之彈劾案,須經幹部會議中三人以上之附議,始得提出,方可投票,並需有幹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方可通過。

第六十四條 副社長應於行政團隊提出決算後一星期內,依法完成其審核,並提出審核報告於幹部會議。

第六十五條 社員對於幹部之訴求,可向社長或副社長提出,再由副社長進行調查。

第六十六條 幹部若要自行提出彈劾案,需有三分之一人以上連署,始得於幹部會議提出,表決過程與處理方法同憲法第六十二條與六十三條。

第六十七條 監察之組織,以法律定之。

第十章:社團組織規範

第六十八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創社開始為第一屆,並訂定每年幹部交接茶會兼電研社社慶,該屆校慶為電研社之成果發表會。

第六十九條 每屆幹部任期,自社團幹部會議決議並公布後,開始計算至隔年的幹部交接茶會。每屆幹部的任期中包含指導下屆幹部的過度期,過度期為幹部票選出結果至當年的交接茶會。

第七十條 每屆新任幹部需籌劃幹部交接茶會,並邀請友社前來共襄盛舉。

第七十一條 社員代表會議為最高之社員參與會議組織,根據社團組織法發揮其功能。

第七十二條 社團幹部會議為最高之決策會議組織,根據社團憲章發揮其功能。

第七十三條 幹部交接會議為學長姐與下屆幹部最終會議,根據社團憲章發揮其功能。

第七十四條 社團行政部門必設立關於外交、教育、財政權則之三部,或相似功能之單位。

第七十五條 若修正之社團組織法與本憲章違背則失效,必須依原法律延用。

第十一章:社團之法規

第七十六條 除社團組織法外,各部會可自行訂定相關規定。

第七十七條 社團內部之規定,由社員或幹部提出討論後,由社團幹部會議決議,過半數幹部成員連署通過,由社長公佈後生效。

第七十八條 社團內部所有之規定,與本憲章抵觸無效。

第十二章:本憲章之架構與修改制定

第七十九條 本憲章分本文與附則,修改憲章本文需全體社員出席三分之二以上,經三分之二以上社員,二分之ㄧ以上的幹部同意,並上報學長姐允許方可修改。

第八十條 憲章本文基於歷史之傳承而延續使用。修改須經社員代表會議提案,幹部會議審核後於社員代表會議決議,並上報學長姐允許方可修改。

第八十一條 憲章附則於每屆幹部上任之初,均具有修改權利。其後可因實際需要修改附則,但不可與本文牴觸。

附則

第一條 本附則條文根據憲章本文,具有效力。

第二條 依現行社團組織架構,行政團隊之教育與外交兩部會提升層級,成為教學團隊與公關團隊。

第三條 教學團隊相關規定,套用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三條。教學團隊於第二十六條修正成教學團隊為電研社最高教育機關,第二十八條部分編修為教學長因故無法視事時,副教學長代行其職權。行政團隊一詞以教學團隊套用之,行政長一詞以教學長套用之,各部會首長一詞以副教學長套用之。

第四條 公關團隊相關規定,套用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三條。公關團隊於第二十六條修正成公關團隊為電研社最高外交機關,第二十八條部分編修為公關長因故無法視事時,副公關長代行其職權。行政團隊一詞以公關團隊套用之,行政長一詞以公關長套用之,各部會首長一詞以副公關長套用之。

第五條 教學團隊與公關團隊同行政團隊,套用監察相關規定。

第六條 教學團隊與公關團隊負責訂定教育與外交部分考試內容。